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健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3********33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3民初3192号 |
案号 |
(2021)冀0123执1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健健、郑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119018.07元、利息16296元、罚息482555.5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以上共计1617869.66元。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1.64%计算利息和罚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被告陆业威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6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郝健健、郑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