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6********5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6民初973号 |
案号 |
(2021)冀0426执1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温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顺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68657.51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从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邯郸市顺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宁翠霞、宁翠丽、涉县展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债务人)温鹏飞不能偿还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的责任(按份平均分担)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邯郸市顺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计2401元。由被告温鹏飞负担1516元,原告邯郸市顺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85元。判决如下:一、被告温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顺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68657.51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从2020年2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邯郸市顺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宁翠霞、宁翠丽、涉县展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债务人)温鹏飞不能偿还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的责任(按份平均分担)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邯郸市顺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计2401元。由被告温鹏飞负担1516元,原告邯郸市顺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