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健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1********5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5民初2344号 |
案号 |
(2021)粤0705执4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雪玲、薛健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偿还本金人民币298400元和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期限(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4%计算并扣减已偿还的利息7164.09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罚息年利率6.6%(即在借款期内的利息年利率4.4%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对借款期内的利息仍可计收复利至清偿之日止,但对罚息不能再计收复利)】二、被告赵雪玲、薛健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支付律师费18768.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