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宇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0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02民初1414号 |
案号 |
(2021)川1802执1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亿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贷款本金4,900,000元,并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bonq142015000127)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二、唐建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清偿的范围与《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年xdbzgbz字第0023号)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得超过4,900,000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清偿的范围内向四川亿果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张宇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清偿的范围与《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年xdbzgbz字第0024号)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得超过4,900,000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清偿的范围内向四川亿果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有权对雅安市恒升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陵园路112号1栋1-3层房屋享有抵押权[房屋他项权证号:名房他证他权字第00d511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名房权证监证字第005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名国用(2015)第05574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与《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bonq20150000115)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得超过4,900,000元;雅安市恒升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清偿的范围内向四川亿果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74元,减半收取计24,287元,由四川亿果商贸有限公司、雅安市恒升商贸有限公司、张宇婷、唐建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