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2********3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02民初2617号 |
案号 |
(2021)川1802执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省蒙顶山皇茗园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以及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911,439元,并从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罚息、复利。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杨济峰提供抵押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茶都大道555号1幢1-2层商品房享有抵押权[不动产权证明号:川(2017)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174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与《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雅商行(雨城)支行高抵xd201712040125号]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得超过20,000,000元;杨济峰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清偿的范围内向四川省蒙顶山皇茗园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杨文学、杨济峰、刘芸对本判决确定的四川省蒙顶山皇茗园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杨文学、杨济峰、刘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蒙顶山皇茗园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00元,减半收取75,900元,由四川省蒙顶山皇茗园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文学、杨济峰、刘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