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剑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4********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1民初651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46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殷剑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大寺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262元、罚息5635.46元,合计207897.46元(截至2020年12月28日)及自2020年12月2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1148a01420190343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收);二、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大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9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879元,由被告殷剑雄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