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万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702********7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1040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8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滕万强签订的编号为zqtj18a01236的《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已收回两辆车(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lgga3cv3xjl532150,图强牌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车架号la99cra2xj0tjt215)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部分于2020年10月9日解除;二、确认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两辆车(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lgga3cv3xjl532150,图强牌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车架号la99cra2xj0tjt215)享有所有权;三、被告滕万强、宋佳佳共同赔偿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已收回两辆车的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两辆车全部欠付租金178,460.21元及违约金(以第14期欠付11,355.51元、第15-24期每期16,710.47元为基数,分别自各期租金支付日次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租金支付日分别为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每月15日)与收回租赁物价值97,000元的差额;四、被告滕万强、宋佳佳共同给付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关于未收回所涉八辆车(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四辆,车架号分别为lgga3cv3xjl532116、lgga3cv38jl532115、lgga3cv38jl532499、lgga3cv34jl532208;图强牌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四辆,车架号分别为la99cra23j0tjt217、la99cra21j0tjt216、la99cra28j0tjt214、la99cra25j0tjt218)项下全部未付租金713,841.26元、名义价款400元及违约金(以第14期欠付45,422.06元、第15-24期每期66,841.92元为基数,分别自各期租金支付日次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租金支付日分别为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每月15日);五、被告滕树林对上述第三、四项给付义务,在滕万强、宋佳佳的未付款项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滕万强、宋佳佳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4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50元,由被告滕万强、宋佳佳、滕树林共同负担12,4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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