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32********4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83刑初89号
案号
(2021)赣0783执2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山西晟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毛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孟庆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清)。四、被告人刘常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五、被告人赵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六、被告人李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七、被告人申正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八、被告人王健国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九、被告人蔡万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清)。十、被告人蔡玲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清)。(被告人孟庆玉、刘常青、赵玺、李静、申正容、王健国、蔡万建、蔡玲玲的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71.1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二、扣押在案的蓝色特斯拉轿车一辆(车牌晋ad01071)、现金人民币256638.7元及周大福金条3块、电脑主机、手机、硬盘、会计凭证等物品(随案移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三、扣押在案的奔驰fa6542轿车一辆(车牌晋adok90),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十四、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山西晟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所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1-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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