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解昌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3********3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民终1145号 |
案号 |
(2021)川3431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二、由解昌有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浦朝银、哈马只清退还垫付款250,000.00元三、驳回浦朝银、哈马只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804.00元,由浦朝银、哈马只清负担1,754.00元,由解昌有负担5,0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04.00元,由浦朝银、哈马只清负担1,754.00元,由解昌有负担5,0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