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解昌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123********3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34民终1145号
案号
(2021)川3431执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二、由解昌有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浦朝银、哈马只清退还垫付款250,000.00元三、驳回浦朝银、哈马只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804.00元,由浦朝银、哈马只清负担1,754.00元,由解昌有负担5,0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04.00元,由浦朝银、哈马只清负担1,754.00元,由解昌有负担5,0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1-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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