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俊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1********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1民初1872号 |
案号 |
(2021)粤0781执4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0212603638】。一、告伍俊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20日止的利息为8557.92元,以后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款项日止);二、若被告伍俊桦未依时履行上述第一判项所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宴支行可对被告刘建忠名下的位于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锦绣花园30号703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台山市不动产权第0017994号]处置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80000元内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伍俊桦、刘建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