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建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5********6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29民初969号
案号
(2021)冀0129执7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赞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任彩如偿还原告赞皇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32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523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柳旭、贾鹏博、任龙飞、霍建玲、任彩雷、李晶对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计634元,保全费640元,合计1274元,由被告任彩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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