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30********4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72民初147号 |
案号 |
(2021)津72执恢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共计人民币207863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万染仟捌佰陆拾参元整,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7元。)(下称“和解款”),作为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原告向被告索赔的全部和最终解决。二、和解款按下列方式支付:1.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万元;2.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5月31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8931.5元。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按照人民币323653元的赔偿请求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将和解款支付到原告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天津河西支行账号:120066142018150043719收款人:天津伟铭物流有限公司四、被告按本和解协议约定支付和解款后,双方的涉案纠纷就此了解。五、本和解协议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提交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因本和解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和解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提交本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和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