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88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6民初4291号 |
案号 |
(2021)津0106执38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联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900000元,并向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6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天津市联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天津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万忠发对被告天津市联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天津市联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王韧协议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501号房屋及坐落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6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韧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市联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市联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韧、被告万忠发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89384880X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166号B-4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