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4********2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8100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10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71209.56元、留购价款100元,合计71309.56元;二、被告余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2653.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以2742.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分别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每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674元,由原告负担831元(已交纳),由被告余磊负担1843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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