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家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3********4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223民初1313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17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223民初1313号原告:岑德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宾亨镇坑仔口村委会大明寨。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0****0014。被告:周家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3****4133。原告岑德明诉被告周家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家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岑德明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12月7日前多次购买原告的水管配件等材料,在2017年1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0600元,被告当天立下欠条给原告收执,并口头约定于2018年春节前支付。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在支付3000元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至今,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6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家光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管配件等材料,被告签名确认欠原告货款是对合同双方以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是双方之间存在经济法律关系的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欠原告货款,根据被告签名确认的欠条及结合原告的陈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176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家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权利,本院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家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17600元给原告岑德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周家光负担,原告同意被告在支付上述货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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