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5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民终65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6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爱上好声音、余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云根支付货款9.2万元,并自2020年1月9日起,以9.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龙文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陈云根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余飞提交了爱上好声音的证明两份和银行流水一份,拟证明余飞系爱上好声音员工。陈云根质证称银行流水工资显示是袁州好声音,与本案爱上好声音无关,余飞是股东不是员工。本院认为,因银行流水工资项下显示付款方为袁州好声音,余飞证明其是本案爱上好声音员工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庭审结束后,龙文主张其另支付了陈云根5000元及陈云根在ktv充卡2000元,应对该7000元予以扣减。陈云根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送达程序是否严重违法?2.余飞是否需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余飞称一审法院直接公告送达程序严重违法,本院认为,余飞在上诉状中述称其收到了短信通知,且一审法院对法律文书按余飞身份证地址进行了邮寄,在余飞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情形才公告送达,一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余飞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余飞主张其是爱上好声音的员工,故其不需要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因余飞自愿向陈云根表明欠款人身份,载明欠陈云根货款,该欠条的出具是余飞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余飞二审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员工身份,余飞主张不需承担付款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余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因陈云根认可在9.2万元货款的基础上扣减7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审被告新余爱上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上诉人余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云根支付货款8.5万元,并自2020年1月9日起,以8.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原审被告龙文对本判决第一项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上诉人余飞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被上诉人陈云根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财产保全费940元,共计3040元,由上诉人余飞、原审被告新余爱上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龙文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上诉人余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