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402********9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84民初333号、(2019)粤07民终2943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恢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珠海杰宝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鹤山市竹朗铸造厂支付货款621815.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20277.0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余志刚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珠海杰宝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鹤山市竹朗铸造厂的货款621815.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鹤山市竹朗铸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8.3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206.65元,被告珠海杰宝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21.68元,被告余志刚对被告珠海杰宝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21.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珠海杰宝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余志刚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021.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