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207********9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22民初1051号
案号
(2021)赣0322执1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头市文龙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栗县金合出口花炮厂货款6793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货款67934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1.5从起诉之日2021年4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尹志军、尹书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93元,由被告包头市文龙烟花有限责任公司、尹志军、尹书忠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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