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6********5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6民初2726号
案号
(2021)冀0426执14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香平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被告李三保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何香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由二被告马亮、李三保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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