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东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01********7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3民初1851号
案号
(2021)皖1203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东梅、窦朝领欠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2760.89及利息26260.03元,本息合计209020.9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日,以后贷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和逾期罚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陆东梅、窦朝领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二、被告陆东梅以其位于颍泉区人民东路29号阜阳香港财富广场d285室不动产(房地权证号:2015001901号)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被告陆东梅、窦朝领共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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