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一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6********2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13136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5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一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51666180124571信用卡(消费时贷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300000元、分期手续费7175.82元,及至2020年12月22日的利息(含复利)及违约金44000元,以及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吕一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828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65元,由被告吕一丹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5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