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1********5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10刑初181号
案号
(2021)冀0110执1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鹿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6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33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8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尚肖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5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张晓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5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吴小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张岩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薛永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李雪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封文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麻建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一、被告人孙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二、被告人张雷、张晓忠赔偿被害单位高速护栏、围挡等损失共计3909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十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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