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景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826********3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10民初2558号
案号
(2021)冀0110执18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鹿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亚宁、景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鹿泉区巨星锅炉厂货款121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135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25%计算至货款及逾期利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被告王亚宁、景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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