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26********3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10民初2558号 |
案号 |
(2021)冀0110执1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亚宁、景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鹿泉区巨星锅炉厂货款121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135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25%计算至货款及逾期利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被告王亚宁、景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