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滨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03********8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402民初257号 |
案号 |
(2021)辽1402执恢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要求被告杨正荣、那金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同期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杨滨宇、王祉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手里费用由杨正荣、那金芳负担,合计283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