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滨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03********8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2民初257号
案号
(2021)辽1402执恢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要求被告杨正荣、那金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同期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杨滨宇、王祉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手里费用由杨正荣、那金芳负担,合计2830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24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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