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01********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3民初2380号
案号
(2021)皖0203执2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徽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98977.56元;二、被告薛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安徽徽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其中包括以16369.7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以16595.6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以32965.4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计算至2020年6月7日,以694.0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计算至2020年10月23日,以17071.8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4日计算至2020年11月22日,以33449.6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以49811.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计算至2021年1月24日,以66205.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计算至2021年2月27日,以82623.9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8日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以98977.5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薛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徽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唐刚、淮安市乾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吴银双、李晶晶、连云港国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薛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徽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422.5元,由被告薛波、唐刚、淮安市乾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吴银双、李晶晶、连云港国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44.5元,原告负担1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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