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伟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0民初2901号 |
案号 |
(2021)赣0730执2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邱伟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清江借款本金950000元及自2013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的110000元可予以抵扣)。二、被告邱伟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清江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13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吴清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被告邱伟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