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威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4********4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0)开法经初字第554号 |
案号 |
(2021)粤0783执恢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威良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9594元并从1999年3月21日起止还清款日止按欠款额以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开平市支行,被告关柳英对被告胡威良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逾期还款则依法拍卖或变卖两被告所有的座落在开平市三埠长沙侨园路龙头圩12幢302房所得价款以抵偿欠原告的款项,不足部分由被告胡威良继续清偿。二、本案受理费18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代垫付,被告应在清还上述欠款的同时一并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