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爱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01********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602民初2243号 |
案号 |
(2021)鲁1602执2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春英、杜爱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琳琳各项损失共计1574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廷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原告张琳琳负担824元,被告刘春英、杜爱民负担1601元;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费用2000元,由被告刘春英、杜爱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