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景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2********5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3民初1957号 |
案号 |
(2021)冀0123执恢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坤、岳翠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6245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罚息一并按照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高景松、李志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李坤、岳翠彦、高景松、李志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