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双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5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33民初795号 |
案号 |
(2021)冀0433执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王双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付平、孙西平、孙秀英、孙秀风、孙秀芳各项损失450678.15元。2、驳回原告孙付平、孙西平、孙秀英、孙秀风、孙秀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3元,由原告孙付平、孙西平、孙秀英、孙秀风、孙秀芳负担1912元,被告王双山负担67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