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03********8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403刑初101号 |
案号 |
(2021)辽1403执1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周志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二、被告人周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二翠济损失合计7,935.8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二翠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