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俊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1********0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2民初4144号 |
案号 |
(2021)黑0102执39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邬俊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90000元;二、邬俊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至2018年12月25日的利息8542.93元、罚息37712.16元,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7.8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90000元为基数);三、邬俊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2元,由邬俊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