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郴州市万原集市货仓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87X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民终1377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18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即: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曹湘英商铺一层e42号租金损失69993.70元(计算截止2019年5月1日,其后以27.53平方米为基数按年涨幅10%计算至交还柜位时止);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曹湘英商铺二层d84号租金损失57332.02元(计算截止2019年5月1日,其后以22.55平方米为基数按年涨幅10%计算至交还柜位时止);郴州市中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应赔偿租金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郴州市万原集市货仓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郴州市中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良辉在郴州市万原集市货仓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七项,即:王亚青在郴州市中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曹湘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上诉人曹湘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86.45元,由被上诉人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王良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6.51元,由上诉人王良辉负担。上诉人王亚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6.51元,由被上诉人曹湘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良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00378537487XT
登记机关
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郴州市苏仙区统一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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