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8********2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83民初2768号
案号
(2021)赣0983执34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姚忠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安市志帆汽运有限公司欠款136624元、利息16394元(该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后续利息以本金136624元、月息1%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被告姚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姚忠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安市志帆汽运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18966元、车辆年审费4000元、鉴定费6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9元,减半收取2229.5元,由原告高安市志帆汽运有限公司承担313.5元,被告姚忠元、姚文承担19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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