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竹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3********07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1025民初359号
案号
(2021)赣1025执恢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永平、陈丽燕、王守军、彭竹娟于2017年6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江西乐安农商银行借款本金5350000元,利息51284.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止。2017年4月21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0.85106%的标准计算;二、如果被告郭永平、陈丽燕、王守军、彭竹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对他项权证号分别为:乐房他证敖溪字第201400281号、乐房他证敖溪字第201400280号的他项权证上载明抵押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49608元,减半收取24804元,由被告郭永平、陈丽燕、王守军、彭竹娟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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