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2********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7民初2371号 |
案号 |
(2021)冀1127执恢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511.96元、利息399326.54元,并自2019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3.86562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玲玲、王铁柱、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李海涛、王晓艳、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牛宁、房晓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孙玲玲、王铁柱、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李海涛、王晓艳、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牛宁、房晓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8990元,由被告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孙玲玲、王铁柱、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李海涛、王晓艳、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牛宁、房晓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