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3********2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7042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3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范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志伟工程款117030.2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张志伟,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泉州市东岭镇支行,账号:62296618300054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145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75元,合计人民币2628.5元,由被告范国华负担(原告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开户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6087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