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希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0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81民初5487号
案号
(2021)皖0181执46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希凡、陈应兰、陈爽、李丽丽归还原告安徽巢湖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12月17日,利息按6.96%/年计算;自2020年12月18日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按10.44%/年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二、原告有权对位于巢湖市城市风景17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巢湖市字第036424号)进行变卖、拍卖,对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0元,减半收取5790元,由被告陈希凡、陈应兰、陈爽、李丽丽负担。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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