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6********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825民初963号 |
案号 |
(2021)冀0825执2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钱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森代为偿付的借款本息及费用5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钱胜负担,诉讼费用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文福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陈鹏宇附页:一、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