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雷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3********4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23民初806号
案号
(2021)冀0123执1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正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裴雷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976.13元、利息及罚息7973.9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合计156950.04元。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和罚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钱小丽、裴磊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被告裴雷雨、钱小丽、裴磊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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