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02********5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6895号
案号
(2021)湘0103执75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23693.6元;并以323693.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从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偿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二、被告王密纯、曹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曹学平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密纯、曹威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代为清偿范围内依法对被告曹学平享有追偿权;三、驳回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56元,减半收取3078元,财产保全费2384元,共计5462元,由被告曹学平、王密纯、曹威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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