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匡军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19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24民初142号 |
案号 |
(2021)赣0424执2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樊拥军、匡军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7,854.46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金额合计57,854.46元;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13.68%计算。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被告樊拥军、匡军英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交,被告樊拥军、匡军英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