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丽豪五金日用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655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4民初174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4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山市丽豪五金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鸿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20095.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9月3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实欠劳务费用以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张汉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鹤山市丽豪五金日用品有限公司欠原告江门市鸿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门市鸿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9.90元,由被告鹤山市丽豪五金日用品有限公司、张汉毅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汉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84351961655Y
登记机关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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