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仲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6********0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91民初2178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6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仲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8245元,并偿付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以租金4824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李仲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案件管理费1300元、展延期间利息638.87元;三、如被告李仲明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仲明提供的抵押物川a7da00别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131971043)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李天惠对被告李仲明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由被告李仲明、李天惠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第8页共8页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