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102********3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7民初4605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3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城市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泽海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93298.29元及违约金(以6293298.2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二、被告韩城市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泽海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3766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7400元,合计211166元。三、被告郭志强对被告韩城市恒业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俊杰对被告韩城市恒业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3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41333.50元,由被告韩城市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志强、王俊杰共同负担40666元,原告苏州泽海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67.50元(韩城市恒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志强、王俊杰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6423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