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4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81民初7467号
案号
(2021)皖0181执57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神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秦峰材料款和运输款2476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7643元为基数,按2021年10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0年3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丁亮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被告合肥神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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