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方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1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81民初3859号
案号
(2021)皖0181执5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方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兆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被告已支付的25000元利息从利息款中扣除);二、驳回原告梁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吴方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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