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方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12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81民初3859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5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方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兆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被告已支付的25000元利息从利息款中扣除);二、驳回原告梁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吴方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