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7********5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9370号
案号
(2021)皖1202执39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侠、朱永刚、王一涯、侯银侠、曹群、陈金灿、张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彭长明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16.8%计息,从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豹子头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于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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