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南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02********1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1446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57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培根、朱南燕、陶武豪、黄振芳、黄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其中黄振芳、黄凯清偿)原告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1500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4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培根、朱南燕、陶武豪、黄振芳、黄凯负担(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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