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3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3民初1130号 |
案号 |
(2021)豫1103执1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漯河恒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借款本金1424708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原银(漯河)流贷字2019第22003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并按以下分期还款计划履行还款责任:于2021年5月20日前返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贷款本金100000元;自2021年6月起至2021年9月,每月20日前返还贷款本金250000元;2021年10月20日之前返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剩余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欧诺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刚、邵敏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漯河恒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欧诺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刚、邵敏未按照上述本协议第一项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可就全部剩余未还款项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